(2015)靖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苗宗兴与靖宇县蒙江乡保安林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宗兴,靖宇县蒙江乡保安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苗宗兴,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被执行人:靖宇县蒙江乡保安林场。法定代表人:郭吉奎,系场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苗宗兴与被执行人靖宇县蒙江乡保安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靖经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靖宇县蒙江乡保安林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95732.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25.00元,执行费1393.00元。现因申请人苗宗兴与被执行人靖宇县蒙江乡保安林场还有另案在审判阶段,本案与另案有利害关系,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靖经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95732.18.00元,案件受理费3825.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待另案有结果时,申请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