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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福与被执行人石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福,石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福,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石吉辉,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志福与被执行人石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