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小凤某某与赵洪斌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凤某某,赵洪斌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小凤某某,女,19XX43年X4月XX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申请人赵洪斌某某,男,19XX62年X3月X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刘小凤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洪斌某某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影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小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小凤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赵洪斌某某与申请人是母子关系。2001年6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未归已近15年。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赵洪斌某某死亡。经查,赵洪斌某某,男,19XX62年X3月7日出生,汉族,兴安县人,与申请人刘小凤某某系母子关系。1999年与前妻杨大莲经某某兴安县人民法院(1999)兴民初字第1XX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赵海莉某某(19XX87年XX12月XX28日出生)由前妻杨某某大莲抚养并随其生活(现已成年)。2001年6月,赵洪斌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失踪近15年,现下落不明。期间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多次到派出所报警,寻人未果,现家人已放弃寻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赵洪斌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洪斌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要求宣告死亡人赵洪斌某某自2001年一直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时间4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一年后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洪斌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晨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