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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XX申与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申,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29号原告XX申,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高金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申与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XX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14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XX申自愿以其名下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XX申名下的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冀F507**。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董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