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7029号原告: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唐厚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魏维,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兆比特公司)与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兆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魏维到庭参加诉讼,王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兆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魏维,被告王斌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兆比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斌支付宁波兆比特公司货款39587.50元;王斌支付宁波兆比特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771.10元(利息以39587.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为2771.1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下半年,杨俊雄、黄坚强以及王斌合伙开办了“宁波兆比特长沙办”。至2014年8月,三人之间的合伙因各种因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下去。三人于2014年8月26日进行了内部清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合伙解散后由王斌接手“宁波兆比特长沙办”以及相应的合伙资产,王斌向王俊雄、黄坚强支付65000元,王斌自愿承担合伙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同日,王斌向宁波兆比特出具欠条,载明:“今王斌欠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为壹拾贰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上述货款分批付清,具体如下:2014年10月1日前付叁万元,2014年11月1日前付叁万元,2014年12月1日前付叁万元,2014年至2015年春节前余款付清。”欠条出具后,王斌继续与宁波兆比特公司进行交易往来,新发生货款93609元,王斌实际支付了180000元。截至现在,王斌尚欠货款39587.50元。宁波兆比特公司多次要求王斌予以偿还货款,但王斌均予以拒绝。被告王斌辩称:宁波兆比特公司诉称的债务和交易往来情况属实,但宁波兆比特公司在之前的诉讼中称已经交债权转让给了杨俊雄,与本案的主张矛盾。向雷代表宁波兆比特公司从王斌处收走了39587.5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起,王斌与他人合伙从宁波兆比特公司购进货物。2014年8月,王斌与其他合伙人散伙。2014年8月26日,王斌向宁波兆比特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中载明:“今王斌欠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为壹拾贰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上述货款分批付清,具体如下:2014年10月1日前付叁万元,2014年11月1日前付叁万元,2014年12月1日前付叁万元,2014年至2015年春节前余款付清”。此后,王斌继续从宁波兆比特公司处购入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5年8月8日,王斌尚欠宁波兆比特公司39587.50元。宁波兆比特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宁波兆比特公司明确表示涉案债权应由自己行驶,未转让给杨俊雄。以上事实,有宁波兆比特公司提交的欠条、货款往来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的合同数额和时间及时支付货款。本案中,王斌对宁波兆比特公司所称的往来事实及其提交的货款往来对账单无异议,宁波兆比特公司诉求王斌支付欠付货款39587.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王斌欠付宁波兆比特公司货款未付,确有造成损失,宁波兆比特公司主张王斌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据宁波兆比特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双方往来过程中的交易习惯并非货到即时付款,且部分货款系2014年8月26日产生,王斌又在此后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宁波兆比特公司主张以39587.50元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显属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另考虑双方最后一次发生往来系在2015年8月8日,本院酌情确认王斌需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宁波兆比特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宁波兆比特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王斌辩称宁波兆比特公司已委托向雷收取了款项,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587.50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兆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雨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