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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闫素芬诉杨丽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素芬,杨丽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16号原告闫素芬(已故���,女,1939年,蒙古族,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红岩,男,1987年出生,蒙古族,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丽梅,女,1960年出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闫素芬诉杨丽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素芬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折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