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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艾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艾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134-1号原告: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创业路56号(平湖市万利皮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邵萍。被告:浙江艾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凯路北侧兴平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曾海勇。本院审理原告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财产保全费235元,合计404元,由原告平湖市永信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