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成法与朱学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法,朱学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927号原告朱成法,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学明,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朱成法诉被告朱学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法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朱成法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运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