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吴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谭某用手打了吴某乙左脸,致使吴某乙左面部红肿,左耳膜受伤。经鉴定,吴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及检查证明、办案说明、照片;证人陈某甲、吴某甲、张某、王某、尹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与刘某(攸州公园2号商铺店主)、张某(攸州公园8号商铺店主)在攸县县城攸州公园8号商铺门前聊天,被害人吴某乙(攸州公园6号商铺店主)也来到攸州公园8号商铺前,同时质问谭某说“你们在这里说我什么”,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谭某用手打了吴某乙左脸,致使吴某乙左面部红肿,左耳膜受伤。2015年2月11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吴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谭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吴某乙的各项损失43000元,被害人吴某乙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情况;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谭某的到案情况;3、湖南省攸县人民医院出入院诊断证明及检查证明,证明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情况;4、证人陈某甲、吴某甲、张某、王某、尹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谭某的犯罪过程;5、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致伤被害人的事实;6、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7、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吴某乙受伤的情况;8、现场照片,证明事发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谭某对以上证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冰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朱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慕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