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82号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本永。被申请人山东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