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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诉邓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邓云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9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法定代表人蒋伟,委托代理人赵强久、晏洪亮,被告邓云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与被告邓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昕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