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诉邓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邓云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69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法定代表人蒋伟,委托代理人赵强久、晏洪亮,被告邓云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与被告邓云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昕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