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民初字第6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6592号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古楼区江东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周钦,均系江苏省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银窝村。法定代表人:王煨冬,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传强、郭焱萍,均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9836元,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玉江审 判 员  孙秀君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