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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波与被申请人曾祥礼、张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波,曾祥礼,张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42号申请人邱波。委托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祥礼。被申请人张蓉,系被申请人曾祥礼之妻。申请人邱波以被申请人曾祥礼、张蓉拒不偿还其借款,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祥礼、张蓉共同共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世纪花园1幢1005号的房屋1套(房屋面积109.89平方米,合同编号JM14012448)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曾祥礼、张蓉共同共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世纪花园1幢1005号的房屋1套(房屋面积109.89平方米,合同编号JM14012448)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二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损毁、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