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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宇信兴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信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阮文挺、阮文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宇信兴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信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阮文挺,阮文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3号之五、之六(一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284307-7。诉讼代表人林国柱。委托代理人黄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子力。被执行人厦门宇信兴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12E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3786985-1法定代表人阮文挺,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中信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12D之四,组织机构代码75164266-1。法定代表人阮文访,总经理。被执行人阮文挺,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阮文访,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7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宇信兴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信运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阮文挺、阮文访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20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