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字1806-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万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万婷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字1806-180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被告万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万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万婷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万婷婷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各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鑫二〇一六年四月是一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