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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与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司广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9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冠甫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