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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景为与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为,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021号原告:张景为,农民。委托代理人: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新兴工业园区C区金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惠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为与被告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景为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为撤回对被告宁海县明亚达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