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袁振国与谢绍祥、王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国,谢绍祥,王国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18号原告:袁振国,男,汉族,农民被告:谢绍祥,男,汉族,成年人,无业被告:王国晶,女,汉族,成年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国诉被告谢绍祥、王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视为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