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浩与蔡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蔡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10号原告陈浩,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蔡小兰,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蔡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蔡小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