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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浩与蔡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蔡小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10号原告陈浩,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蔡小兰,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蔡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蔡小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