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行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顶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顶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7行初332号原告上海顶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炎。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善音,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委托代理人吴晓松。委托代理人李荣政。原告上海顶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棘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顶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国良,被告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副职负责人徐林、委托代理人吴晓松、李荣政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原告顶棘公司于同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顶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顶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刘 雅审 判 员 周 轶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