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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民初41号原告彭某。被告邱某甲。原告彭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邱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成天相骂打架,被告不想做事,双方无法沟通,被告喜欢打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邱某甲辩称房子是我赚钱买的,如原告离婚,房子要归我,儿子由原告带。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和被告邱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邱某乙,现在临川区立新小学就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在抚州市临川区君临天下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2015年8月原告外出务工,2016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小孩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和被告邱某甲婚初感情尚可,生育了一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遇事多商量,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为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且为婚后小孩有一个健康成长环境,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艾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