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仪征市浦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仪化停车场门口路段时摔倒,事故致被告人秦某本人及乘坐人被害人刘某乙受伤、车某。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谈某、刘某甲等人证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查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