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杨春英与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杨春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5日。被告: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春英诉被告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限期内原告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