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香、纪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香,纪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法定代表人杨XX。被告李某香,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XXXXX,身份证号码441522XXXX。被告纪团波,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XXXXX,身份证号码44152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香、纪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