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775号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天地2幢803室。法定代表人胡传丽,经理。被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创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贾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