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齐成银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成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初110号原告齐成银。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唐川,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姚莉平,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饶东,该府工作人员。原告齐成银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回复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成银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成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成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成银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健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