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文山与于德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山,于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山,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华丰村农民。被执行人于德江,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华丰村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文山与于德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中,于德江自动履行了排除妨害义务,并履行了100元案件受理费用。申请执行费用50元由于德江负担。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哲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