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贾喜卉与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卉,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149号原告:贾喜卉,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海口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喜卉诉被告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贾喜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喜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喜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贾喜卉承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