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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贾喜卉与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卉,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149号原告:贾喜卉,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海口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喜卉诉被告长春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贾喜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喜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喜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贾喜卉承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