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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强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