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汝郁、官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汝郁,官德顺,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朱汝郁。被执行人官德顺。被执行人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汝郁与被执行人官德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博执字第34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官德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朱汝郁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