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131号原告:刘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