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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玉宝与张莹莹、李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宝,张莹莹,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财保9号申请人吴玉宝。被申请人张莹莹。被申请人李想。申请人吴玉宝与被申请人张莹莹、李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莹莹的苏B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玉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莹莹的苏B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吴玉宝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