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柱全与付艳华、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柱全,付艳华,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08号原告:李柱全,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林,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思,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付艳华,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3楼B区369B房。组织机构代码:05655635-8。法定代表人:付艳华。原告李柱全诉被告付艳华、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全纯芳赖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