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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柱全与付艳华、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柱全,付艳华,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08号原告:李柱全,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林,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思,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付艳华,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3楼B区369B房。组织机构代码:05655635-8。法定代表人:付艳华。原告李柱全诉被告付艳华、广州莎云儿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全纯芳赖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