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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用混凝土第二分公司与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用混凝土第二分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13号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用混凝土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骏马路东首。代表人于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卓,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华,该公司工作人员。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西莱海村。代表人上官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用混凝土第二分公司与被告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用混凝土第二分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用混凝土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