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5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