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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5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