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闫开田与闫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开田,闫建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927号原告闫开田,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建华,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开田与被告闫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开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建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开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开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开田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