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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闫开田与闫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开田,闫建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927号原告闫开田,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建华,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开田与被告闫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开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建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开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开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开田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