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新占与张伟、王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占,张伟,王书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50号之一原告陈新占,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又名张伟伟,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培,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张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占与被告张伟、王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新建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伟、王书培银行存款30000元;查封陈新占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新建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