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凯与罗小洋、罗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凯,罗小洋,罗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26号申请人王凯。被申请人罗小洋。被申请人罗政。申请人王凯以被申请人罗小洋、罗政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罗小洋驾驶的车牌照为苏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为9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小洋驾驶的车牌照为苏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