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大营子乡。被执行人金某某,男,蒙古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职员,住喀左县南哨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金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共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10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占 廷审判员 白 金 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羿 士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