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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陈旭、吕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陈旭,吕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6号。负责人陈丹,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洪海、谷秋华,系该行职员。被告陈旭,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吕海燕,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陈旭、吕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4月1日起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