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维比与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维比,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维比,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石桥)。法定代表人:陈炳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兰菊,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郑维比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集能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采用法院特快专递,按照郑维比上诉状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郑维比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特快专递回执显示郑维比拒绝签收。2016年3月3日上午九点,本院开庭,郑维比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3日,本院再次按一审郑维比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向郑维比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于2016年4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郑维比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上诉人郑维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革委审判员  苏振宇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