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简章琼与四川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章琼,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简章琼,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法定代表人蓝秀彬,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简章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筠连县“汇鑫广场”项目3幢3层3号房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14年12月30日起36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简章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负担案件受理费10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筠连县“汇鑫广场”项目的房产因公司欠缺相关配套税费而一直未能进行备案,现公司正筹备缴费资金,拟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后,公司立即为申请执行人简章琼办理相关权属证件。申请执行人简单琼认可被执行人上述表示,并表示被执行人应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需在双证办理完后再进行结算。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筠连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