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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XX静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樊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