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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侯俊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侯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昌黎镇三街朝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侯俊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侯俊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非执字第17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冻结)因标的物不具备拆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非执字第174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