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李建峰,王田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李建峰,王田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1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165615-8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城郊乡6号负责人张瑞,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群建,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建峰,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8106150336.住扶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被告王田田,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9110172929.住扶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扶沟支行)诉被告李建峰、王田田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政储蓄扶沟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力、李群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峰、王田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储蓄扶沟支行诉称,李建峰于2015年01月01日在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签订专业大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5万元,并由李建峰、王田田所有的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兴隆路东侧综合楼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房产证号为:扶沟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0338**号。李建峰、王田田在2014年12月31日与我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为41014665214123853729,《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41014665314122949855,两个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李建峰于2015年01月01日申请支用5年期75万元贷款,并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该支用单和借据显示贷款本金75万元,年利率8.4%,用途建蔬菜棚,期限60个月(2015年01月01日至2020年01月01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并有李建峰本人签名和指纹。李建峰贷款未按规定归还贷款,经邮政储蓄扶沟支行多次催讨,至起诉之日李建峰下欠本息755071.23元(本金749303.0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576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李建峰、王田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49303.0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5767.9元(不含2016年1月4日以后直至还清本金期间的利息、罚息),合计755071.23元;二、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建峰、王田田均未作答辩。邮政储蓄扶沟支行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第一组:李建峰、王田田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向邮政储蓄扶沟支行提交的身份信息材料;证明目的:李建峰与王田田系夫妻关系;李建峰与王田田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1、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665214123853729);2、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104665314122949855);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5、还款计划表。证明目的:1、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借贷关系依法成立;2、本案所涉借款及利息属李建峰夫妇共同债务,其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组: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公司章程;6、抵押房产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目的:1、李建峰、王田田向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申请的家庭农场贷款是李建峰、王田田自愿办理的意思表示。2、李建峰、王田田均明确知晓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与义务。3、邮政储蓄扶沟支行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组: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3、贷款逾期记录(及催收记录)。证明目的:1、邮政储蓄扶沟支行根据借贷合同约定向李建峰、王田田发放了贷款,已经履行了合同放款义务。2、李建峰已经逾期,有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第五组:李建峰贷款状态截屏和结清试算截屏。证明目的:李建峰、王田田尚欠本金749303.03元及利息。李建峰、王田田未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应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李建峰、王田田于2014年12月31日与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014665214123853729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额度金额75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李建峰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逾期利率的计算方式是按原利率加收50%,李建峰通过抵押担保方式为邮政储蓄扶沟支行债权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邮政储蓄扶沟支行有权终止对李建峰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有权提前收回”。签订上述合同的当天,李建峰、王田田夫妻分别与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李建峰、王田田夫妻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兴隆路东侧综合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000338**)为李建峰与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签订的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期间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于2014年12月30日进行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1800000元。李建峰于2015年1月1日借款7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年利率为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每月偿还本息。该借款李建峰偿还本金696.97元,利息清偿至2015年11月1日,李建峰下欠本金749303.03元及相关利息未清偿。本院认为,李建峰与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李建峰、王田田夫妻与邮政储蓄扶沟支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邮政储蓄扶沟支行向李建峰提供贷款之后,李建峰未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其应向邮政储蓄扶沟支行承担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邮政储蓄扶沟支行并有权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李建峰和王田田系夫妻关系,李建峰所负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清偿。李建峰、王田田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峰和被告王田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下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本金749303.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与李建峰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3元,由被告李建峰、王田田共同负担(此款先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国会审判员 顾孝勇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