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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东门街花园小区1栋2门402号。被执行人姚某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里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丽娜与被执行人姚二彬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吴占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解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