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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蓉、王玉英申请执行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振亚、李文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王蓉,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振亚,李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9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男,汉族,52岁,住所地临河区黄河路健康小区。申请执行人王蓉,女,汉族,住所地临河区黄河路健康小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杨强。被执行人贾振亚,男,汉族,51岁,现住乌拉山镇祥和小区。被执行人李文刚,男,汉族,新泽园12-5-401号。本院在执行王蓉、王玉英申请执行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振亚、李文刚、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24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