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滕州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存广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夏存广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704号原告滕州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存铎,总经理。被告夏存广,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原告滕州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存广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华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