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琴与陈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陈希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38号原告:王琴。被告:陈希翠。原告王琴诉被告陈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借款人为辽宁宗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希翠为法定代表人,但原告坚持起诉法定代表人陈希翠,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退还原告王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