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曾用名罗英针)。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吴占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